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用纸的规格为260mm×185mm(16开)
其他表格的规格均为297mm×210mm(A4)
4.3 页边
各种表格的顶部和左侧应留有25mm空白;底部和右侧应留有15mm空白。
页边内不得有任何文字或者符号。
5.书写规则
5.1 打字或印刷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细则94.1)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 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mm至4.5mm之间;行距应当在2mm至3mm之间。
5.3 书写方法
各种文件除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一页纸不应包含二种以上文件(例如,说明和权利要求书)。
5.4 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以适合于用照相制版、缩微、静电复印等方法直接、大量复制该文件。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去、不易褪色。
5.5 编号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转让合同、继承证明、国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法人地位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经常居所变更证明、优先权证明(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文件寄发日期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各当事人之间签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正本,不得使用复印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7.文件份数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细则16)
除
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以及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当文件需要转达其有关方时,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话)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细则84)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细则85)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当事人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话),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当事人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