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之专利申请与事物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3年4月1日)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时,应当按照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
专利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
专利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2.书面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细则3)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软盘、光盘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3.适用文字
3.1 中文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处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细则4)
专利局以申请人递交的中文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附送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理解该专利申请的内容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 汉字
本章3.1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
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3.3 外文的翻译
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规定译成中文,无统一中文译法时可按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注明原文。(细则4.1)
外文计量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准符号的标准单位。
当事人在递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送中文题录译本,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递交全文中文译本或者摘要中文译本。(细则4.2)
4.标准表格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必要时,由专利局对其进行全面或者部分修改,并向公众公布新的格式。(细则92.1)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
4.1 纸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
4.2 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