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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992]1441号 1992年10月10日)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式样、颜色全国统一,具体由我局计会司另文明确。由各省级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机动车辆粘贴完税标志的范围如下:
  (一)凡机动车辆除本条(二)列举的外,均须统一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
  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暂不粘贴统一标志。
  (二)下列机动车辆不粘贴统一的完税或免税标志。
  1.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
  2.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3.只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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