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县(市)联社及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一部分管理费是为了适应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事项的需要。
2.为简化手续,保证上缴总行的管理费资金及时到位,适时使用,上缴总行管理费的方式规定为:每年组织全国信用社决算汇审时,请各分行按照总行核定的管理费额度和通知的开户行、账号等,带汇票至开会地点。此项工作应作为汇审决算工作评比内容。
3.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严禁挤占挪用,防止不合理的开支。要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及时地将管理费的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分行上报总行行时间从1993年开始,表式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