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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
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1992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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