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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
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
(1993年2月10日 国权[1993]3号)


  我局[90]权字第8号文确定,由你局负责对在北京地区的地方出版社及个人签订的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现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4月1日起,中央一级出版社和中央一级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除外)签订的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由你局负责。除图书出版以外,以其他形式使用作品的对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及与外国签订的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核登记,仍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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