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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际限额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际限额控制下的
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
(银复[1993]33号 1993年2月18日)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3]19号《关于中国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指标测算意见的报告》和中银综[1992]192号文《关于中国银行一九九三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收悉,同意你行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在全行系统试行限额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具体管理比例和控制目标批复如下:
  一、资本比例。外汇资本余额(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下同)与外汇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8%。随着业务的发展,你行应抓紧增拨外汇资本,计提外汇准备金和业务发展基金。
  二、存贷比例。各项外汇贷款余额与吸收各类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余额的比例最高不超过75%。
  三、国际商业借款比例。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的余额不超过外汇资本余额的200%,并逐步降低到100%。
  四、同业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短期资金余额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余额的最高比例不超过20%。
  五、贷款期限结构比例。中长期外汇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最高不超过60%;短期外汇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投资(含证券)、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余额与外汇资产余额的最高比例为40%。
  上述比例作为你行今年试行限额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依据,请据此执行。明年将在试行基础上继续完善核定比例。为准确考核今年你行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请你行提供一九九二年末外汇信贷统计报表一份,按现行会计科目提供统计归属一份;人民银行将据此为基数从今年开始不定期地对你行外汇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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