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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1992年10月15日 [1992]政联字第3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
  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任命(聘任)制度,确定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有计划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分专业陆续展开,与地方同步进行,逐步形成制度。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的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执行。参加资格考试的专业和报考范围、对象、条件等,由军队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二、军队系统组织干部参加资格考试,不专门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牵头,干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就近原则,组织干部到驻地由国家统一设置的考场应试。军队系统如需单独设置考场,应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组织监考事宜。对于有关应试事项,军队干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予以落实。地方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军队干部参加资格考试。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军队要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三、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资格考试,由个人申请,干部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合格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集体报名,统一登记,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评卷,将考试 结果通知军队考生所在单位。军队干部参加资格考试,按当地统一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和 考务管理费。
  四、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集体办理。要组织考试合格者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备齐所需照片等,及时送交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钢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造册登记后,发给考试合格者本人。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时效性,对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者,应提供充分证明,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向发证机构申报补发,并由持证者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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