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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建议采用激光全息防伪标记的函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建议采用激光全息防伪标记的函
(卫药政发[1993]第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便于群众识别和选择使用国家保护的中药品种,自1993年6月1日以后经我部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在产品的包装上,建议可采用标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及企业全称字样的激光全息防伪标记。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药办[1993]5号函的精神,这项工作可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承制工作,并承担与企业有关的法律责任。以上请转告有关企业,对有意采用激光全息防伪标记的,可迳与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联系、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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