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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会议评审制。成立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总行计算机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日常事务联系由总行电子计算中心规划处负责。计算机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有关奖励政策,审批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评审工作,确定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推荐向人民银行申报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向总行计算机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评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评审委员应本着科学、公平、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要做到如下几点:
  1.评审委员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中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2.热心并能积极参与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3.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4.如果评审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则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5.评审委员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任,任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十五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第一线实际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并由本项目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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