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建总发字[1992]第122号 1992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技术,发扬创造精神,加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应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2.计算机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金融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3.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计算机理论研究成果。
4.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计算机软科学研究成果。
5.在对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计算机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或商品化工作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 申报建设银行计算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经过鉴定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条件:
1.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3.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根据其使用情况及效果,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4.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