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劳办字[1992]22号 1992年8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
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已于六月十日发布,七月一日起执行,现将
《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同志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主持的研究劳动安全监察与综合管理问题的会议记要(国阅[1992]60号)精神,经商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同意,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各种证书费
《通知》第
一条所列各种证书费,除第八项《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外,第一至第七项均由劳动部统一印制证书,统一组织发行。
二、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通知》第
二条提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仍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通知》中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此处的“定期检验”即指“监督检验”。对从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劳动部门考核批准。关于定期检验任务的安排,由劳动部门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