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1992]25号 1992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资金是我行外汇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行外汇资金的安全与效益。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外汇资金拆放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
二、境外外汇资金拆放业务主要由总行集中经营管理,对部分具有条件的分行,经批准后,可在总行授权的额度内与境外代理行叙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有权拆放行不得跨辖吸收资金在境外拆放或代辖外分行在境外拆放资金。
四、其他在境外开有账户而未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资金拆放业务的分行,在所开币种账户头寸超过付汇需要时,须将资金调往总行,不得擅自与代理行(含账户行)叙做资金拆放。
五、未在境外开有账户的分行不得使用存在总行的资金与境外代理行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六、总行对境外资金拆放业务实行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管理。
七、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每年11月由有权拆放行根据下一年度资金拆放计划向总行提出报告,总行于年底前批复分行执行。
八、总行根据我行代理行政策及授信交易行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交易行的授信额度。
九、各具体经办部门均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交易行及额度叙做资金拆放业务。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超范围或超额度叙做业务的,必须事先报请总行批准,如擅自超越范围或超额度叙做业务造成资金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