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部装修及设备计价标准
四、房价计算方法和范围
1.房价计算公式 按套计算
实际售价=〔(标准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1-现住房优惠率)×(1-一次性优惠率)×(1-工龄优惠率之和)+标准价×调节系数之和×本套楼房建设面积+装修设备价〕×成新率
其中:阳台价=标准价×阳台建筑面积×50%(未封闭)×70%(封闭)
实际售价即是立契价,如一次付清款,按减收20%优惠,即购房者实际付款是实际售价的80%。
2.凡由售房单位进行的房屋装修和安装的设备均入房价;住户自费或所在单位作为职工福利另外进行的装修和安装的设备征得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不计入价。
3.集资进行的装修和安装的设备,依售房单位承担有关费用的比例计入房价。
4.购房职工夫妇均是我院职工的,可享受最高优惠条件计房价,若该夫妇不在院内同一单位,以立户单为主,对方单位协助填写购房登记表。
5.职工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均按套独立计价。
6.院内各单位出售自管房,对非本单位的院内职工住户按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出售住房。
7.凡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竣工并进住的房屋出售时,均以现住房计价。
五、购房人条件
1.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我院职工、均可申请购房。
2.未立户职工满40岁的准其购一间住房。
3.经批准出国尚未自动离职但注销户口的,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购房;已自动离职的不再享受优惠条件购房。
4.离、退休人员可向原所在单位申请购房。其工龄计算截止在其法定离、退休年铃。
5.我院职工去世后,其配偶尚在的可售房给该户;若配偶不在,其子女有是我院职工的,可按其子女现享受的住房标准购房。
6.职工调离我院的,若其配偶或子女有是我院职工的,可按其中现享受优惠条件最高者的待遇标准购房;职工确属工作需要经组织部门调离我院且在我院工作超过30年的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按其在我院享受的住房标准购房。
7.职工相互换房后,购房时仍按购现住房待遇。
8.职工现住房未达住房标准的下限,一次购房后,准其在有房源时,可依序按届时优价补差购买下限的房子。
六、职工申请购房程序
1.职工购买新房或腾空的旧房,依照售房单位规定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