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亏损递减包干,减亏全留”的行,在按规定全额提取应付息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前提下,凡在核定亏损额度以外的减亏部分全部留给分行,其中留成资金超过人均2000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30%用于补充信贷基金,70%用作留成资金。
3.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试点行,完成上交利润后,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分行,其中留成资金超过人均2000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30%用于补充信贷基金,70%用作留成资金。
4.新业务每年新增利润部分,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期间实行五、五分成,50%上交总行,50%留给分行用作留成资金。
五、留成资金的提取使用
按规定各行所得的留成资金在年终决算批复时,根据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由总行统一下拨各行。为解决年度中留成资金的需要,各行可先按可用留成资金的80%预提使用,年终清算。各行的留成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贷基金,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数和各行的实际利润数,按比例分配给各行。
六、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1.各行应按总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编报会计决算,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制度和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或截留利润的,一经查出全部收缴总行,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2.为调动各行创利的积极性,实行超利与奖惩直接挂钩的奖惩办法,对超额完成基数利润(减亏)的行,总行将按超基数利润(超减亏额)的2%予以奖励;没有完成基数利润(减亏)的行,等额扣减留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行,每上交一美元利润奖励人民币4分钱。对当年新增定期存款按月平均余额的万分之1.5给予奖励;对新增活期存款按旬平均余额的万分之3给予奖励。
各项经营目标任务除国家政策性重大特殊因素报经总行协商调整外,一律不作调整。
各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各行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内的经营目标责任制,报总行核备。各行在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奖励时,要克服平均主义,贯彻奖优罚劣原则,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完善和解释。
附一:
基数利润(亏损)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