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成资金的分配
(一)基数留成资金分配
按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数各占“三、三、四”的比例计算各行一九九二年的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的基数留成资金按此办法相应增加。
1.一九九二年基数留成资金计算的有关规定
(1)职工人数按一九九二年末的实际人数计算。
(2)业务量按一九九二年各项存贷款的实际平均余额计算。
(3)利润数按一九九二年重新计算出的基数利润加新业务基数利润和一九九二年增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以及总行对政策性贷款给予的调节利息计算。
总行给予的政策性贷款调节利息收入,主要是指政策性优惠贷款经人行补贴后仍低于基准利率的,补到基准利率计算调节利息收入。
(4)基数留成的计算方法
30%留成资金
A、职工人数人均分值=────────
职工人数
30%留成资金
B、业务量分值=────────────
业务总量
40%留成资金
C、利润分值=───────——
利润总额
各项分值分别乘以各行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利润,然后将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应得的基数留成资金。
2.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基数留成资金的计算
为保证各行后三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基数留成资金,在计算出的各行一九九二年基数留成资金的基础上,以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三年平均增加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测算出的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三年利润增加数,分别乘以一九九二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的基数留成分值,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每年基数留成资金的增加数,在上年基数上加增加数得出后三年的基数留成资金。
对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新业务增加的基数利润部分,分别按上年实际增加的利润数为当年增加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乘以一九九二年利润的留成分值,即为各行每年新业务基数留成资金增加部分。
实行亏损递减包干的行,不保基数留成资金。
(二)超收(减亏)分成
1.实行“基数利润递增包干,超收递增分成”的行,凡超过总行核定的基数利润30%以内部分按四、六比例分成,40%留给分行,60%上交总行;超过基数利润30%以上部分按五、五比例分成,50%留给分行,50%上交总行。超收不封顶,留给分行的超收部分,30%用于补充信贷基金,70%用作留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