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的计划数,以一九九二年的实际存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加上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三年的存贷款实际平均增长额逐年递增计算。
2.各项存款利息支出按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和现行基准利率计算;对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利息实付数大于当年提取的应付息部分,可动用上年余额,仍不足的作挂账处理,在下年度应付未付利息中摊销;各项贷款利息收入按贷款平均余额和确定的贷款收息率计算。贷款收息水平一九九二年全国平均按基准利率的97%计算,以后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
3.综合费用按总行核定的费用率和业务收入(含缴存款、人行往来利息收入)挂钩计算。对各行的综合费用按人员、业务量各占40%、60%的比例确定综合费用额,以计划收入挂钩计算确定综合费用率。为鼓励各行提高经济效益,在核定各行综合费用率时,除按同类地区费用占用水平大体相同的原则确定外,同时考虑各行的实际创利水平确定。费用率一经确定三年不变。
4.从一九九三年起,各行每年增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采取总行与分行分别承担的办法,其中,50%列入支出由各行自行消化;50%作为基数利润,参与留成分配。
5.其他收入、支出按各行一九九二年的实际数剔除特殊因素后,加上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三年实际增长的平均数计算。
6.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基数利润(亏损)的确定,先按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定重新计算出一九九二年的基数利润(亏损),然后计算出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各年的基数利润(亏损)数,逐年递增(减)确定各年度利润(亏损)基数;对亏损大的行,先按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定重新计算一九九二年的亏损数,然后确定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的扭亏为盈任务,实现总行提出的一九九三年实现大部分扭亏为盈,一九九四年全部扭亏为盈的目标。
7.金融新业务利润实行单独管理(包括国际业务外汇利润,信托、证券、房地产业务利润)。为鼓励各行在执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开拓新业务,总行对新业务基数利润进行单独核定,分别按上年实际实现的新业务利润作为本年度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依此确定各行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的新业务基数利润。
8.基数利润(亏损)一经确定,即作为指令性计划,各行必须完成,完不成基数利润等额扣减留成资金。
9.总行年度中间增拨各行的信贷基金,按人行存款利率计算收入;各行在费用率之外增加费用,要实行投入产出同步增长,按费用与利润1∶1.5的比例相应增加收入。以上增加收入所得相应利润,不参加基数利润和超收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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