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1993]69号 1993年3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要逐步实现向社会主义商业银行体制过渡。为此,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银行体制的要求,紧紧抓住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在服从国家宏观管理和严格执行金融政策、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开拓业务,搞活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权限过分集中等弊端,使农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支行为基础,把任务分解到基层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确保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
为充分调动各行创利的积极性,采取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办法,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创利(减亏),多留成的政策,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具体采取以下形式:
1.对盈利行(含微亏行)实行“基数利润递增包干,超收递增分成”办法。
2.对亏损大的行在自行消化增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前提下,可实行“亏损递减包干,减亏全留”的办法。
3.继续对综合改革试点行和财务单项改革试点行试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办法。
三、确定基数利润(亏损)的若干规定
为合理确定各行的基数利润(亏损)基数,统一按以下规定计算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