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工会(京区)工会干部奖励基金试行条例
([93]工字008号)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京区)工会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设立工会干部奖励基金。
第二条 设立工会干部奖励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和促进工会事业,鼓励和激发工会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京区)工会设立工会干部奖助基金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其人选由院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 工会干部奖励基金会主要承担对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对院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工会干部奖励基金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六条 工会干部奖助基金主要来自院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它收入,也接受会员个人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凡捐赠者均由工会干部奖励基金会授予证书。
第七条 工会干部奖励基金会按年度使用。为了保证奖励基金的长期性,每年的使用额,不应超过奖励基金的增值部分。
第八条 工会干部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对工会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会专、兼职干部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