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药政发[92]第195号)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商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改变药品零售经营地点,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药品经营管理的规定。同意你局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考虑适当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