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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药政发[92]第195号)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商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改变药品零售经营地点,违反了《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关于药品经营管理的规定。同意你局按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
五十三条
规定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考虑适当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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