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总行建经部。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及各级信贷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等有关信贷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和信贷人员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促进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编报
1.计划年度前,经办行应布置开户单位编制下年度借款计划(参考格式一)。借款单位应根据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定额流动资产占用计划、流动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正确计算和填报年度借款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初,经办行建经部门,根据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占用水平和当年实际占用平均水平,以及下年企业借款计划,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下年度计划,并提供本行计划部门。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审定后,报上级建经部门。
第六条 管理行建经部门根据下级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和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可能,分别向计划部门和上级建经部门提供系统贷款计划。
第七条 贷款计划的核定
上级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下达后,各级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结合所辖业务上年贷款计划的执行、目标考核以及计划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的变化、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提出本系统分地区的建议分配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行务会审定,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在年度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企业产值或销售额的实际完成情况,如与计划数相比变化较大,需增减贷款额度,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组织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首先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调剂不了的,由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后,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九条 调查内容
经办行建经部门接到借款单位书面借款申请后,应对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2.提供的申请借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借款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销路、资金落实等情况;
4.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还款能力;
5.申请借款数额、用途是否适当;
6.是否需要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如需提供,则落实是否具备条件。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基本客户,要注意其情况有无变化,及以往借款是否按约归还和按期付息;对新客户必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将调查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