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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颁发《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的通知

  二、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衔接与签订
  1.中国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发出初步贷款承诺函后,就要直接参与出口企业的对外商务谈判,并就下述各项做好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之间的衔接工作:
  (1)贸易合同中收取定金及现汇的比例。
  (2)支付方式。
  (3)银行提供信贷的金额、期限、利率、费用、提款方式、计息方法、还款次数和方法等。
  (4)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凭证等。
  如出口项目在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上述各项需符合其规定。
  2.在上述各项确定之后,中国银行应着手贷款协议的拟定和签署。
  3.除出口项目为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外,贸易合同应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如出口项目为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则贸易合同签妥后,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详细列明借款人名称、商品品名、数量、合同价格、建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用款期及还款计划等。
  4.贸易合同签定后,出口企业应将贸易合同副本送中国银行(中央项目送总行,地方项目送总行和分行)贸易合同中应注明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支付的比例,一般为80%—85%。
  三、贷款的使用
  1.贷款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中国银行以书面通知出口企业,同时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贸易合同的具体执行地点。
  2.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贷款账户。
  3.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总行或有关分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凭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备货装运,并将规定的单据送项目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对采用无证托收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发货后不得自行寄单,应将单据项目送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并附函说明货款为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项下,注明贷款协议编号、现汇和贷款的比例、代收行即为借款人。同时,将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附本附后。
  4.对信用证规定以主动借记方式付款的,总行应于议付寄单日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开证行已于当日借记其贷款账户,同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对在各地的出口企业,由分行代总行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开证行,已借记其在总行的贷款账户,并以902报单(附加押电传影印件),主动上划总行,同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
  5.对信用证规定寄单国外开证行审单付款以及采用无证托收结算方式的,应由借款人(开证行/托收行)以加押电传授权中国银行借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的贷款账户。如出口项目为在京的进出口总公司办理,总行在收到授权电后,由总行营业部借记贷款账户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如地方项目,总行收到授权电后,以902报单划收有关分行或由有关分行直接收妥授权电,并以902报单(附授权电影印件)主动上划总行,同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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