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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颁发《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颁发《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银信[1992]140号 1992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买方信贷工作,现将《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发给各行,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贷前联系和调查
  1.凡拟使用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银行联系(中央项目与总行联系,地方项目与分行联系),并提供出口项目概况、经济效益分析、进口商资信及借款人名称等情况。
  2.中国银行在此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是进口国政府允许进口的依据或证明,外汇管理及税收的有关规定。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
  (4)如果是船舶项目,要提供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
  (5)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资信情况。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初步意向。
  3.中国银行(总行与分行)进行上述调查后,如初步认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信贷原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中国银行(总行或分行,分行由总行授权)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据此,出口企业可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
  4.上述贷款承诺函除有条件地承诺贷款外,还应明确以下条件:
  (1)该贷款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受益人应为中国银行。
  (2)一旦发生该出口信用险项下的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出口企业负责赔偿中国银行。
  (3)对信用证项下采取主动借记方式进行结算的项目,一旦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证行依照国际惯例对单据提出异议,根据中国银行(总、分行)的通知,出口企业要立即退回已收到的有关货款,以冲回贷款账产,贸易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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