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行任免、考核。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向总行主管行长请示报告。
九、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公司自主决定。公司的人员编制应纳入建行系统编制,由总行核定。公司在总行核定的编制以内,有权自主决定所属人员的任免、调配、奖惩与流动。
公司有关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以及人员的任免、调配等事项,应报总行备案。
十、公司所属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并由公司自主进行管理。
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由总行统一评定。对于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公司有条件自行评定的,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可由公司自行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评定本公司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由公司自主决定。
十一、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按照该行业的企业类别标准执行。公司的工资总额,依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公司在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业务技能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选择适合本公司的具体分配形式。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总额。
公司套改企业工资等级,其套改方案应报总行核定,并转报国家劳动部批准,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在开户银行办理公司工资开户手续。
十二、公司的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由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购置或租用。职工住房、副食品供应以及一切福利事项,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不再享受总行现有的各种福利待遇。公司现有职工居住的总行宿舍,应按照商品房价格和使用年限作价归还总行。
十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各项资产的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营业收入的计算、利润及其分配以及财务报表等,均按照国家对该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分配。
十五、公司按照规定定期向总行提供经营管理(含资本金使用)情况,编报财务报表,接受总行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