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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直属全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直属
全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
(1993年2月13日)


  为了改革和完善总行直属全资公司的管理体制,增强公司活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并处理好总行与公司的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总行直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实行银企分开,财务分开,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建立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即由筹建单位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后,报经行党组批准,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公司按照总行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行使经营权,自主作出各项经营决策,提供社会服务。
  总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公司下达业务计划,委托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由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确定权责关系。
  四、公司提供的各项劳务,除国家有规定者外,由公司自主定价,收取费用。
  凡属总行委托公司办理的业务,其取费标准由总行与公司具体商定。
  五、公司因营运需要的资本金,由总行审查核拨。资本金主要用于公司营运的资金周转、购置固定资产、经营投资业务、开办附属子公司的投资以及购买外汇自有资金等。
  经总行核拨的资本金,实行有偿占用的原则。总行按照各公司的盈利水平核定年度上交资本金利润计划,公司上交资本金利润率一般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每年终了,由公司按照核定的利润计划上交总行。
  六、公司的各项投资,由公司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凡公司中长期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组织调查,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总行审批。
  七、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批准公司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考核总经理的工作成绩;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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