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信托业务和外汇资本核算的问题的通知
(工银发[19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对我行的信托业务、外汇业务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认真执行银行与信托分业管理的政策。自接到此文之日起,一律停止信托业务(不含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对已办理的信托存款只付不收,对信托贷款、投资、租赁只收不放,进行清理。1992年6月底以前,各行必须将余额全部压下来,并将清理情况报总行稽核部。
二、为了准确反映我行外汇营运资金的状况,决定将“167外汇营运资金”科目,用以反映在收方。增设“246拨付外汇基金”科目,排列在“245拨付信托基金方”科目下面,各行按规定拨付用于购买外汇资本金所需人民币资金,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金运用类,余额反映在付方。自文到之日起,各行除更改科目名称外,应将原“167外汇营运资金”科目付方余额,通过分录转至“246拨付外汇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