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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国检监[1993]78号 1993年3月29日)


各直属商检局:
  今年2月25日,我局从韩国驻华领事馆商务处获知:韩国将从993年月日起实行进口冻家禽肉“自动化”。为保证进口家禽肉卫生质量,韩国农林水产部于1992年2月2日发布了92年-45号公告,将于1993年3月日实施新的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凡对韩国出口家禽肉的工厂必须事先获得韩国主管当局的认可。为使我国对韩出口冻家禽肉届时不受影响,国家商检局已与韩国主管当局就此规定的实施步骤和具体作法进行了磋商,同时在有关商检局推荐的基础上向韩国政府通报了一批我国出口家禽肉加工厂名单、有关资料、以及有关商检局签证印模和证书样本,待韩国确认后正式通知有关商检局。
  为便于各局在出口禽肉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中执行有关要求,现将韩国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印发你们,请通知有关单位,按此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收购未经韩国政府认可的工厂的产品出口;商检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出口禽肉加工厂的卫生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该规定的产品不得放行,以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

  附件:

韩国对进口家禽肉的卫生规定

(韩国农林水产部1992年2月2日第92-45号公告)


  本规定适用于以在出口国孵化和饲养的家禽如活鸡、鸭、鹅、火鸡、鹌鹑、雉鸡(以下简称家禽)生产的新鲜、冷却或冻禽肉,出口家禽肉必须执行如下卫生规定:
   1、出口国两年来未发生禽流感病。
   2、在家禽饲养场周围0公里内两个月以来未爆发新城疫病。
   3、家禽饲养场在2个月内未发生禽霍乱、禽伤寒、鸡白痢、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性肠炎、鸭病毒性肝炎和其它家禽恶性传染病,未分离出肠炎沙门氏菌(噬菌体-4型)。
   4、出口国政府每年应以英文书面向韩国政府通报出口国的禽病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通报家禽恶性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如果怀疑或确定有禽流感病、新城疫或其它禽类恶性传染病发生,出口国政府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韩国政府。在发生禽流感病的情况下,出口国政府应立即停止出口禽肉,同时向韩国政府提供所有详细资料。在恢复出口前应与韩国政府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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