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土地来源和土地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获得土地来源不正当的予以纠正,对长期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查处。
4.对各经营单位依法应征的各项税收的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拖欠税额情况进行检查。
对偷漏税行为予以查处,对拖欠税行为予以纠正。
5.土地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要按有关规定脱钩。
以上2、3、4项,检查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
由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检查领导小组)。
其职能主要是:负责研究拟定具体政策措施、工作计划以及对全国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全国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全国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全国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地区、中央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对全面检查工作应加强领导,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地区的领导小组应由政府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名单请报全国检查领导小组备案。
本着全面检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结合资质年检、用地清查、工商年检情况和财税大检查,共同做好这次检查工作。
四、检查步骤和要求
八月底以前为自检阶段。由被检查单位提出自检报告,填写自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资金负债表及有关资料。
九月和十月为检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被检查单位的自检进行核查和检查,填写检查汇总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汇总表于十月底前报全国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月为整改、处理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十二月上旬将处理、整改情况报告全国检查领导小组,有关报告和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由地方负责检查,中央各部门(包括国务院直属公司)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由中央各部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分别进行检查,全国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中央各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地方设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由中央各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配合地方检查。
附件:1.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