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
(1993年1月1日 建房[1993]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群众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决定对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开展全面检查的指导思想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房地产开发过热,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事业单位炒卖房地产、偷漏税收的现象严重。这些问题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既看到房地产业发展的成绩,也正视存在的问题。当前要着力把全面检查工作抓紧抓好。通过检查,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纠正房地产市场中不规范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新秩序,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包括所有中、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
检查的内容是:
1.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有关法规,以及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条件和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资金来源不正当、未经授权部门批准集资、不按规定程序发行股票的,予以纠正和查处。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予以查处。
2.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企业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按企业登记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对不真正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以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的行为予以查处;对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