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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设备改造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设备改造后产生增值的,应于当年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以下设备应予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或危及安全的设备;
  二、严重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四、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老化后无法修复的设备。
  第三十条 设备转让、出租和报废后所回收的资金,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档案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灌排泵站的设备应按其性质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对所有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设备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有:
  (一)设备完好率(计算方法见《泵站技术规范》);
  (二)重点(关键)及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实际大修完成台(项)数
  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计划大修台(项)数×100% 
  第三十四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及时处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维修操作工人的培训制度和规划,并在经费、物质、时间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的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修工人要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与单位应积极推动设备评优活动,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设备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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