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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设备安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八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初期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交涉,并提出解决办法;凡属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的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段,该期内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生产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和维护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对设备安装缺陷的修理,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对设备制造缺陷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运行与维修

  第二十条 在设备投产前,管理单位应会同设计与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相应的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坚持执行生产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试验与维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行和检修质量评定,并写出技术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的规定。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如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提取部分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地加强对陈旧老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泵站管理单位编制设备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事先作出设计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纳入年度计划。应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加速设备技术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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