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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大型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管理经验。泵站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十条 水利部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订泵站行业生产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组织对高中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水电)厅(局)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本地区的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工作;
  二、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移交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编制、审查设备更新改造规划,负责本地区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经验交流、职工培训;
  四、领导直属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做好相关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与一般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选购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设备的计划管理,设备的选定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尤其是重点(大型)设备要经过科学技术论证。应优先选用国家颁布的节能系列产品和经过国家鉴定的定型产品。
  第十四条 购置进口设备时,对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应进行综合考察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严禁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的产品。

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必须先经资格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安装资格与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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