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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辽宁省、四川省职业技术教育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摆脱普通教育的模式,要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学机制,使培养目标、学校布局、办学体制、招生与分配制度、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等都与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紧相适应。
  要转变等靠财政拨款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观念,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经费投资体系,在政府的统筹下,走产教结合、校企合一的路子,提倡利用贷款大力发展校办企业,拓展对国际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增强学校办学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使投资渠道由财政拨款为主,变为多渠道集资,依靠自我发展为主。决不能把校企合一、产教结合仅仅看作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权宜之计,更要看到这是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校企合作形式可以多样,有的可以由学校自办企业,有的可以与数家企业“联姻”。提倡产教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各种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创收较好的校办企业,政府也不宜过早“断奶”,目前绝大多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完全不依靠政府财政拨款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有些职业学校由于受专业性质的限制,难于创办企业,仍需政府或有关部门以予扶持。
  2.建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的支撑服务体系,尽快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法》。
  对职业技术学校要进一步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要有贷款、税收、物价等方面相关配套政策。要建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机构、师资培训、教材编审出版和信息交流等社会支撑服务体系。建议对出版量较少的职业技术专业教材给予政策优惠,从长远看,要建立教材基金,以解决教材出版的困难。
  尽快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法》,以保证职业技术教育依法治教。不解决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立法问题,诸多制约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就难以解决,也难以克服解决问题的随意性。例如,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问题上往往取决于“领导重视”。重视的地区就发展很好,不重视的地区就发展很慢。再如,国务院[1991]55号文件提出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企业法》规定厂长有“用人自主权”。两者本不矛盾,但如果“各取所需”强调用人方面的“自主”录用未经培训的人,矛盾便表现出来。建议由国家教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草拟《职业技术教育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施行。
  3.改革管理体制,加强地方政府的统筹。
  建议国家教委加强宏观指导,同时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把调整学校布局,制定培养规划,确定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招生计划的权利和责任交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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