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
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银复[1992]390号 1992年10月8日)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琼银[1992]管字第1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中央银行具有“研究制定金融法规草案”、“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等职责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的规定,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二、你行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试行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相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