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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加强放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加强放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
(环监[1993]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我局曾就内蒙古农牧学院放射源被盗事故发文《关于加强辐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91]环监辐字第068号),要求加强放射源管理,以防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此后,各地对放射源的管理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但由于我国自五十年代开始使用放射源以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致使放射源从购进、使用到最后退役贮存的全过程尚未始终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有的单位存在帐目不清、擅自掩埋处理废源等情况,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近来,山西和河南省相继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其中山西省发生的事故已造成三人死亡),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结合全国放射性污染源调查([92]环监字第378号),对辖区内放射源进行彻底清查。要求:用源单位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否则,要责令其与有关部门(卫生、科委、安全)联系,限期弄清。
  二、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放射源,如不能确保环境的安全,要责成用户限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逾期不办者要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吊销其使用许可证,并将放射源收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三、对长期不用的放射源,应令用户将其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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