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光票托收、咨询服务的若干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光票托收、咨询服务的若干规定
(中银业[1992]428号 1992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近一时期,许多客户持各种货币的大额光票、债券、存单到我行咨询或办理托收。根据各地分行反映及经总行查实,此类大额票据和凭证几乎均系伪冒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行出具的托收委托书收据或伪造我行函电与证明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我行的信誉,同时为进行查询查复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为此,对办理光票托收、咨询服务作如下规定:
  一、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或有关咨询业务,必须要求客户提交票据或凭证的正本原件,对影印副本,我行一律不办理托收或咨询服务。
  二、对有疑点的大额票据(或客户资信情况不明),可先办理咨询,待查清票据真伪后再办托收。
  三、为加强经济核算,对所有代客咨询服务,各行可酌情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行自行规定。
  四、对通过我行确认的伪冒票据或凭证,根据中银业(1991)73号文的规定扣留,并将伪冒票据正本挂号邮寄总行国际部非贸易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