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参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凡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即验收其为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有关检查验收的报告应于每年七月底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检查验收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抽查。
第四章 表彰办法
第八条 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盛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告,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抽查评估后,向全国发布每年度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凡检查验收合格并受到表彰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区、市)必须采取措施,巩固扫盲成果,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在复查评估时,对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应由授予单位撤销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称号(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现将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 例》和国家教委制订的评估验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的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评估验收。
自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严格以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切忌操之过急,注意把“两基”的自查和评估验收与推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组织所有参加自查和评估验收的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文件,统一认识,掌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验收的报告连同自行制定的评估验收标准,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