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包括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八年制教育。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评估验收时必须对以上两个阶段的教育全面进行考查。
第四条 评估验收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第五条 评估验收工作从1993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本章所列项目和指标,均为现阶段评估验收要求。其中指标未量化的项目,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具体要求。
第七条 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⒈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接受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其他地区县的入学率在95%以上。
⒉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在1%左右;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⒊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县的大多数、其他地区县的多数都能入学接受教育。
⒋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在1%左右。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应在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一般应在95%以上,其他地区县应在90%以上)。
第八条 师资水平的指标要求
⒈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其中小学教师的绝大多数和初中教师大多数的学历符合规定要求。
⒉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均符合规定要求。
⒊小学和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办学条 件的指标要求
⒈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⒉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⒊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劳动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