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9月24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3年3月8日 教督[1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
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以下简称“两基”),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这项工作,从今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现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和《
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今年先试行一年。一年后再组织修订。
附件: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三、《
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 评估、验收的范围和单位
第一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