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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1992年10月8日 林护字[199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珍贵树种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资源,1975年原农林部(75)农林(林)字第120号《关于保护、开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发布后,一些珍贵树种得到了保护。但十多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人工林资源稳步增加的同时,可采成过熟林资源却在持续下降,尤其是珍贵树种资源急剧减少。此外,不少地区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珍贵树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珍贵的用材林木、经济林木和药用树种已濒于枯竭。一些原来尚有一定数量的树种逐渐转为稀少,濒危珍贵树种的种类已大大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原定名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要把做好珍贵树种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和执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和签署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生物多样性公约》结合起来。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珍贵树种的重要性。为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地可结合植树节等各种活动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保护珍贵树种、人人有责”逐渐成为新的社会风尚。
  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要切实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乱砍滥伐、偷砍盗伐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珍贵树种主要的原生地或集中分布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划建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划建的禁伐区要加强管理;零星分布的珍贵树种和古树名木,由当地县、乡划定保护点予以保护和管理,不得随意采伐。
  为便于保护管理,将我国珍贵树种分为两级(目录附后)。严禁采伐一级珍贵材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须经林业部批准。严格控制采伐二级珍贵树种,如需采伐,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在国家珍贵树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地方珍贵树种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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