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或县联社要经常检查监督信用社在经营期内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情况以及有无违章违纪等行为。必须根据本规定严格信用社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
信用社经营责任制还应包括其他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对信用社在经营(承包)期内发生经济案件和重大事故(单纯外部因素和经营期内发现的但不属经营期内发生的除外)造成的资金损失等考核、奖惩的有关内容应列入合同书内。
经营责任制合同需另行增加的其他考核内容以及合同书样式,由各省(市、区)分行具体制定。
六、要建立相配套的基金统筹制度
1.建立减亏补偿基金统筹制度。该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和鼓励减亏社。来源一是联社经营代理信用社业务收入的全部或一部分;二是部分减免的税款,三是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有关款项:四是基层社上交的管理费等。
2.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对实行工效挂钩、税收包干、超利分成或采取工资总额管理等的信用社,应建立与责任制相联系的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欠。
3.建立经营责任制奖励制度。对组织推动信用社经营责任制成绩突出,辖内信用社各项经营指标完成好的县(市)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采取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奖励一级的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奖金可以从按规定统筹的专项奖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和上缴的管理费中列支。
七、其他
1.信用社实行经营责任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信用社在实行经营责任制期间,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应当加分计奖。因宏观管理指标完成不好,发生经济案件和重大事故,给集体造成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性质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行政和法律费任。
3.信用社实行经营责任制后,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要充分尊重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促进信用社搞活业务,同时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信用社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稽核审计,以确保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4.本制度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市、区)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办法。
附:
农村信用社经营责任制的经营指标计算公式
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