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包干完成率超过100%时按100%计算。
(3)减亏承包奖金所得=(减亏金额×30%+进成本奖金)
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
×──────────×减亏完成率
100
超亏承包者扣发工资=超亏率×年工资总额×30%
实际减亏额核定减亏额
超亏率=────────────×100%
核定减亏额
减(超)亏率最高计算为100%
各地可在以上四种职责计酬形式外,因地制宜的采用其他各种有利于调动职工经营积极性的形式。为便于考核和比较,在一个县(市)辖内,对盈余社的联责计酬形式应尽可能一致。
(二)信用社的奖金来源,除成本奖金、税后留利奖金、劳动分红外,并包括:
1.低成本存款增长奖。按各项低成本存款平均余额(旬平均余额)较上年同期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奖,在各项业务费用科目“专项奖金”账户列支。
2.新业务利润增长奖。对开展信托、投资、租赁、证券、房地产开发及保管、代理等新业务而比上年增加的毛利润,按超出上年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奖,在各项业务费用科目“新业务开办费”账户列支。
以上两项奖金是根据经国家税务局会签下发的农银发(1992)150号《关于实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若干规定》第十四项的规定设立的。具体计奖比例和考核办法由分行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3.收回呆账及呆滞贷款奖。分别按规定的办法计奖和开支。
4.其他国家规定的奖金。
以上奖金来源应统筹使用分配。
五、经营责任制合同的确定
信用社的经营责任制,应以书面形式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或县联社(发包方)与经营者代表(信用社主任,承包方)签订双方认可、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责任制合同。合同书内容除经营指标定额和考核办法外,要确定经营(承包)期限(一般1—3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责任和奖惩办法,社主任和职工的利益分配,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信用社主任其经济利益应同职工一样与信用社经营效益挂钩,在全面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下,主任奖金或收入水平一般不超过本社职工水平的50%。完不成经营责任制指标的也相应扣减主任奖金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