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农银发[1992]206号 1992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责任制》印发给你们。此文件经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讨论修改。请各分行主动与当地税务局联系,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施行。
附件:
农村信用社经营责任制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农村信用社经营责任制》。
一、经营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金融宏观调控,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信用社经营者对自有资本金的保值和增值,对信贷资金营运的安全和效益负有经营责任。因此,实行经营责任制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国民经济和农村金融体制改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充分调动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开拓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加强经济核算,增加信用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鉴于信用社在地区之间存在着经济基础、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不同的联责计酬形式。在确保宏观管理指标完成的情况下,经营效益指标的考核应有所侧重。信用社经营责任制主要采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综合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实行个人承包责任制。信用社全体职工是信用社的共同经营承包者,对本社的经营成是负有共同责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主任是信用社的法人代表,是经营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在规定的政策权限内有自主营运资金、贷款利率浮动、优化劳动组合、财务开支和分配等经营自主权。信用社经营指标要分解落实到社内各职能部门和岗位;要兼顾国家、集全、个人三者得益,在坚持信用社职工经济收入增长不超过经营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劳动成果与经济得益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