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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支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希望工程”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支持中国青少年发展
基金会实施“希望工程”的通知
(1992年11月2日)


  近几年,通过《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我国初等教育的普及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1991年秋统计,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97.87%,小学在校学生辍学率已降到2.35%,普及初等教育地区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的识字率已达90%以上。但是,要在我国城乡全面普及初等教育,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这是因为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9%的人口地区多属分布在我国西部的困难地区;未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儿童少年也有1/3左右属于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针对这种现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少年重返校园接受教育,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效做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人口众多而经济又不富裕的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更必须坚持“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希望工程”即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动员人民参与办教育的一种极好形式。
  我们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关怀“希望工程”。邓小平同志及江泽民、杨尚昆、李鹏等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都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创造,切实支持这项活动,使其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希望工程”的组织机构配合,向他们介绍当地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以及需要“希望工程”给予帮助的困难家庭失学儿童少年的情况,以使各界人士的捐助切实用在那些确因家境困难而失学的儿童少年身上。
  建立“希望小学”,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小学布局的需要,提出新建、扩建或改建学校的理由和具体建设方案,送“希望工程”组织机构审议批准。批准后,当地政府要帮助选好校址,搞好校舍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并且要按规定负责配备校长、教师,认真组织好儿童少年入学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地小学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帮助那些确实需要资助的失学儿童少年提出申请。各界人士对学生的资助,主要用于购买课本和学习用具。受资助学生的杂费,所在学校应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予以免收。被资助的儿童、少年入学或复学后,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要教育学生与资助单位或个人加强联系,以作为激励他们坚持学习、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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