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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务规章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务规章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1992]第278号 1992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的要求,我局对1988年至1991年6月底以国家税务局名义颁布的税务规章进行了清理,并逐项作了鉴定。其中:已为新规章所代替,应予废止的有1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或者规章原定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35件。现将上述两部分税务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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