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1992]价费字19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30日发布)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出口,一律收取工本费10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200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100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