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
([93]科发人字0122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条例》的颁发,必将对在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以极大鼓舞;必将对稳定管理队伍,在全院进一步形成重视管理工作,尊重管理人员的风气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有利于吸引有志从事管理工作又有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来。因此,要求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宣传《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慎重地做好选拔和推荐工作。通过《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全院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有关选拔和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本《暂行条例》由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管理队伍的建设,激励和调动广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决定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发放津贴(以下简称管理突出贡献津贴),以体现按劳分配,引导有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献身于管理事业。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分一级和二级两档,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500人,其中一级200人,二级300人,一级每月每人80元,二级每月每人40元。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条 管理突出贡献津贴证书由院统一印制颁发。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享受管理突出贡献津贴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管理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和工作作风,与人合作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