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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报送1992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报送1992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1992]68号)的要求,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负责对向社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实施监管。有关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办法正在制定中,不久将予以公布。在有关法规未公布之前,我会要求,凡已经编制完成1992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我会报送十份年度报告:未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必须在1992年结束后的120日内编制完成,编制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探送十份年度报告给我会以供备案和公众查阅。同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在《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市场》周刊中的至少一家报刊上刊登,以向社会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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