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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2日 [1993]农(农)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供销社、商业厅(局):
  卫生杀虫剂是防治蚊、蝇、蟑螂,蚂蚁等病媒生物的一类农药产品。
  由于主要用于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直接关系到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杀虫剂的使用日益广泛,研制和生产发展很快,新产品、新剂型不断出现,目前,卫生杀虫剂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相当多的卫生杀虫剂未经登记和严格审查就进入市场;
  (2)配方混乱,一些高毒农药也被用来制作卫生杀虫剂产品;
  (3)生产厂家过多, 尤其一些小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粗制滥造,质量无法保证,致使假劣产品屡禁不止。
  为加强卫生杀虫剂的登记和销售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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