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建设项目税目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3]1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
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金融系统建设项目照章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各行在编制概算时,要按子项的不同税率编制投资额(基础的投资亦按子项分摊),上报扩初设计时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文下发以前已审批的扩初设计,凡正在施工和尚未开工的项目,请抓紧提请设计部门重新按子项分别编制概算,上报原审批单位核准。